(2016)豫01刑更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乔治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57号罪犯乔治法,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偃师市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1)偃少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乔治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3260.5元。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乔治法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抢劫罪。2011年1月11日、13日、18日凌晨,乔治法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3次携带钢管、砍刀等作案工具,在连霍高速公路偃师段,采用将石块摆放在路上,造成车辆撞击石块不能行车,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过往车辆,抢劫李某等7名被害人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3000余元,并在抢劫过程中砸坏车辆玻璃,损坏车辆轮胎,致车辆损失共计价值2500余元。其中第三起抢劫犯罪系犯罪未遂;该犯在抢劫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8月8日凌晨,乔治法等人在偃师市邙岭乡某夜市喝酒时,因嫌邻桌刘某等人说话声音大,即对刘某进行殴打,乔治法用匕首将刘刺伤致轻伤。案发后,同案犯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该犯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月3日,乔治法伙同他人在偃师市某中学门口对韩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该犯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该犯系累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罪犯乔治法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2015年7月、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乔治法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治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