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44号罪犯马瑞,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558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马瑞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郑刑二终字第4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1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马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马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6月22日凌晨,马超、马瑞预谋后,持尖刀、木棍蒙面到新郑市薛店镇申某某租房处,进屋将申某某捆绑、殴打后,抢走手机一部、电视机一台、VCD一台及现金140元。马瑞系主犯。2015年12月28日缴纳罚金1000元。罪犯马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1次记功、3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瑞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 忠 智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