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682号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琳,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收文书。被告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正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艳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