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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682号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琳,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收文书。被告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正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艳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