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程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3刑初12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晓丽,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中旬至同月25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骡马巷33号茶馆内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六红牌”打“马股”,并安排周某某负责抽头,截至该赌场被查获,共计抽头7000余元。2016年2月25日上午,荣昌区公安局出警将该赌场查获,抓获程某某及参赌人员十余人,并扣押了当日抽头所得的300元以及“六红牌”一副。当日,程某某主动向荣昌区公安局退出了其开设赌场期间违法所得的7000元。另查明,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荣昌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本院(2008)荣法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调取证据清单,门面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暂扣案款收据,房产证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周某某、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孙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程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被抓获后及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程某某的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7300元予以追缴,并对作案工具“六红牌”一副予以没收。(上述财物均已由荣昌区公安局扣押在案,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小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继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