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廖美年与何亚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美年,何亚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廖美年,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东阳,公民身份号码×××0015。被执行人:何亚汉,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4051。关于申请执行人廖美年与被执行人何亚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亚汉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廖美年确认,于2016年2月26日依法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房���、车辆管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何亚汉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4执2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颖刚审判员 谭以玲审判员 吕凤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广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