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秦立军与陈开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立军,陈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198号申请执行人秦立军,居民。被执行人陈开玉,居民。申请执行人秦立军与被执行人陈开玉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59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0595元及利息未清偿。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秦立军与被执行人陈开玉债权纠纷一案的(2014)蒙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相营审判员 于 雷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