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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诉韩俭开、李雪梅、韩良恩、韩恭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俭开,李雪梅,韩良恩,韩恭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470号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驻地。负责人姜一,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鹏,男,汉族,住胶州市,系该银行职员。被告韩俭开,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雪梅,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韩良恩,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韩恭恩,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诉被告韩俭开、李雪梅、韩良恩、韩恭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况君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