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诉韩俭开、李雪梅、韩良恩、韩恭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俭开,李雪梅,韩良恩,韩恭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470号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驻地。负责人姜一,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鹏,男,汉族,住胶州市,系该银行职员。被告韩俭开,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雪梅,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韩良恩,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韩恭恩,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诉被告韩俭开、李雪梅、韩良恩、韩恭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况君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