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杜森森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娇娇,杜森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08号申请执行人赵娇娇被执行人杜森森赵娇娇申请杜森森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7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森森于2016年4月26日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83民初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建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