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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杜森森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娇娇,杜森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08号申请执行人赵娇娇被执行人杜森森赵娇娇申请杜森森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7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森森于2016年4月26日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83民初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建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