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傅发发与孙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发发,孙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3325号原告:傅发发。被告:孙凯。原告傅发发诉被告孙凯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傅发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发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