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158号原告:谢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昆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学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之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