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潘昌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昌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92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昌义,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潘昌义被控盗窃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2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贝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昌义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2时许,被告人潘昌义窜至本区佛祖岭小区B区2栋2单元,采取攀爬阳台的方式,从一楼攀爬至三楼阳台,将阳台上的防盗网破坏后进入该单元301室进行盗窃,被害人邝学成发现后将其控制并报警。公安人员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潘昌义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昌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抓获、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情况说明,被害人邝学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人胡某、田某的证言,门诊病历,武公东新物鉴(指)字(2015)002号物证鉴定书及物证照片,(2009)青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潘昌义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昌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潘昌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昌义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昌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