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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3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成宗等与王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成宗,王仕艳,王永美,谢子昱,谢宇菡,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3375号申请执行人谢成宗。申请执行人王仕艳。申请执行人王永美。申请执行人谢子昱。申请执行人谢宇菡。被执行人王伟。申请执行人谢成宗、王仕艳、王永美、谢子昱、谢宇菡与被执行人王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王伟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谢成宗、王仕艳、王永美、谢子昱、谢宇菡借款本金七万三千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谢成宗、王仕艳、王永美、谢子昱、谢宇菡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谢成宗、王仕艳、王永美、谢子昱、谢宇菡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6年11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伟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情况,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伟名下车辆进行档案查封,但未查找到该车辆。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王伟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但其仍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伟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王伟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等,发现被执行人王伟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成宗、王仕艳、王永美、谢子昱、谢宇菡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伟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谢成宗、王仕艳、王永美、谢子昱、谢宇菡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伟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谢成宗、王仕艳、王永美、谢子昱、谢宇菡发现被执行人王伟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王伟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