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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陈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李陈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580号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徐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爱民,该支行员工。被告:李陈连,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诉被告李陈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负担。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