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荣水与常四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水,常四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345号原告王荣水。被告常四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水与被告常四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水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四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荣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王荣水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亚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