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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荣水与常四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水,常四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345号原告王荣水。被告常四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水与被告常四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水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四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荣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王荣水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亚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