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立珍,贾玲赡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珍,贾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147号原告:王立珍,女,汉族,1937年9月17日生,延边大学附属医院退休职工,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马馨宇,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贾玲,女,汉族,1958年5月21日生,现住延吉市。原告王立珍诉称,原告今年80岁,因身患胃肠炎、心脏病、低血压、抑郁症等多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原告已雇佣过十几位保姆都不能照料好原告的饮食起居。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贾玲回家赡养原告。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贾玲回家赡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立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王立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世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