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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13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1)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浙江格尔玛电器有限公司、绍兴市斯乃格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绍兴市XX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浙江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方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328-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一景路2号时代广场8-12号。负责人:倪永,行长。被执行人: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法定代表人:方XX。被执行人:绍兴市XX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法定代表人:方XX。被执行人:浙江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法定代表人:方XX。被执行人:方XX,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盛都花苑中区。被执行人:王XX,女,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33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20日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的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绍嵊执民字第1328-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方XX、王XX所有的座落于新昌县七星街道金淙苑2幢21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新房权证2011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新国用(2011)第3728号)。经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竞拍人杨乐昌(330624198809304970)于2016年4月15日以543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抵押权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他项权证书号为:新房他证2013字第61**号),该房产拍卖成交后,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和其他所有法院(含财产保全裁定)对被执行人方XX、王XX所有的座落于新昌县七星街道金淙苑2幢21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新房权证2011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新国用(2011)第3728号)的查封措施。二、撤销抵押权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对座落于新昌县七星街道金淙苑X幢XX室房产的抵押权(他项权证书号为:新房他证2013字第61**号)。三、确认座落于新昌县七星街道金淙苑X幢XX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新房权证2011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新国用(2011)第3728号)归买受人杨乐昌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乐昌时起转移。买受人杨乐昌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注销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财 江审判员 何 红 兵审判员 裘 海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斌(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