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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董某与伊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伊川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9行初17号原告董某,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委托代理人李改军、申伟刚,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商都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不服伊川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已被告以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小航代理审判员  姜军芳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芳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