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董某与伊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伊川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9行初17号原告董某,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委托代理人李改军、申伟刚,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商都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不服伊川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已被告以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小航代理审判员 姜军芳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芳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