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田伟申请执行罗光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伟,罗光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35号申请执行人田伟,男,汉族,1990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罗光容,女,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田伟申请执行罗光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伟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并扣划其银行存款1037.59元,被执行人罗光容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3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