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万胜军与刘光辉、刘方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胜军,刘光辉,刘方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56号原告万胜军,男,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刘光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方全,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胜军与被告刘光辉、刘方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胜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龙江审 判 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刘在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