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袁北华与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北华,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270号原告袁北华,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曹凌毓,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冯发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思海(特别授权),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北华诉被告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北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袁北华负担。审判员 曾开荣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罗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