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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智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54号罪犯李智民,曾用名李国阳、李新杰,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正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智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李智民等二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431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11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智民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1月19日,因闫金刚女友在平顶山矿务局某矿行窃时被该矿经济民警抓获,闫产生报复念头,纠集李智民等人预谋由闫的女友到该矿行窃引出经济民警报复。次日凌晨李智民等人携带刀、铁锤等作案工具在经济民警万某抓捕行窃人时,持尖刀、菜刀、铁锤朝万某的头部、腿部、臀部捅砸,致被害人死亡。该犯系主犯;至2016年2月18日附带民事赔偿款已全部执行。罪犯李智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2015年8月、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智民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智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