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蔡冬娥、章博等与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冬娥,章博,章程,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武穴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82行初19号原告:蔡冬娥。原告:章博。原告:章程。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志军,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武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三人:武穴商场。原告蔡冬娥、章博、章程诉被告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冬娥、章博、章程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冬娥、章博、章程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冬娥、章博、章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冬娥、章博、章程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农审 判 员 曾红华人民陪审员 陈科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