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274号原告:李某。被告:奚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4月27日,原告以其希望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陈亚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露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