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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274号原告:李某。被告:奚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4月27日,原告以其希望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陈亚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露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