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民一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柳恒宣诉李庆付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恒宣,李庆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汶民一初字第3071号原告柳恒宣,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赵相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付,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柳恒宣诉被告李庆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恒宣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恒宣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恒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柳恒宣承担。审判员 杨胜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