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125号原告朱某,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阮某,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利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