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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125号原告朱某,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阮某,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利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