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怡和物业公路有限公司与屠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怡和物业公路有限公司,屠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27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怡和物业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达街3号贻欣园物业楼,组织机构代码71292398-8.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屠廷明。本院在执行天津开发区怡和物业公路有限公司与屠廷明物业合同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570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7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