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书伟与蚌埠市俊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73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伟,蚌埠市俊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修订)》: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731号原告:陈书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麦树明,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被告:蚌埠市俊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周虎。原告陈书伟诉被告蚌埠市俊潮商贸有限公司(下简称“俊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书伟的委托代理人麦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俊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书伟诉称:2015年7月3日,原告在www.tmall.com平台上通过账号“cswcb55”付款1056元向被告购买6盒合生元儿童益生菌粉(被告在网页中称涉讼产品名称“BIOSTIME/合生元儿童益生菌粉奶味26袋装0020”),订单编号1125021288725968,收货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被告使用运单号1600791756374于2015年7月6日送达收货地址由原告签收。原告认为:1、涉案产品通过网页和旺旺介绍适用于0-36个月婴幼儿食用。经查,涉案产品所执行企业标准Q/HSYJK0014S第6.1.2条注明适用于儿童,并没有适用于0-36个月婴幼儿食用,且涉案产品的生产许可证QS440106010827,该食品类别0601为固体饮料,并非婴幼儿食品的生产许可证代码0502或2701或2801,故此涉案产品宣称适用于0-7岁食用是虚假和使人误解的介绍。虽然普通食品并没有强调不适合于婴幼儿,但普通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属于普遍和特殊的关系,当涉案普通食品被强调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特殊膳食用对象时,这时对该食品就是适用于按特殊性定性即定性为特殊膳食用食品,否则所有普通食品都可以宣称为特殊膳食用,食品区分特殊膳食用和普通食品等就失去了意义。2、涉案产品网页介绍具有“调节肠道菌群平衡”、“提高免疫力,改善胃肠道”等作用,依据《保健食品检验与评审技术规范》,该说明属于保健功能,而按照《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保健功能须由卫生部确认。依《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禁止宣传普通食品及其所含成份具有的保健作用,且依最高院《证据规定》第二条,天猫规则《什么是如实描述义务》,涉案产品并非保健食品,其应当对其所说明保健功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网页和旺旺介绍保健功能为虚假和使人误解的。综上,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八)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六条,被告符合《民法通则解释》第68条欺诈内涵,应当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1056元并三倍赔偿3168元共422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俊潮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原告通过被告在天猫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的俊潮母婴专营店购买了被告销售的“BIOSTIME/合生元儿童益生菌粉奶味26袋装0020”共6盒,单价为176元/盒,共支付了货款1056元。被告通过韵达快递送货的方式向原告交付了上述产品。被告在销售涉案产品时在“商品详情”一栏以及产品介绍时注明了产品为“欧洲进口高质菌粉,有效对应腹泻及便秘症状,专为儿童配制。调整肠道菌群平衡,提高抵抗力、改善胃肠功能、减轻抗生素副作用。调节肠道微生态系统平衡,增强肠道抵抗力,抑制肠道里细菌和病毒的繁殖。”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名称为合生元儿童益生菌粉(益生菌固体饮料)、产品特点为精选适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乳双歧杆菌及鼠李糖乳杆菌、食用人群为儿童每日1-2次、执行标准为Q/HSYJK0014S、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440106010827。2015年7月18日,原告通过阿里旺旺向被告咨询涉案产品适合哪个年龄段食用,被告称适合0至1岁食用。另查明,天猫网络交易平台商家规则规定“如实描述义务”是指对上传于天猫的商品信息进行如实描述,并对描述的商品信息负有举证责任。有效的“如实描述”应涵盖以下三部分内容:1、您在发布商品时选择及填写的所有与商品本身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描述、商品图片,买家均可在该商品的详情页面上进行直接查看;2、您与买家在交易过程中利用阿里旺旺进行沟通时,您就商品本身信息、邮费、发货情况、交易附带物件向买家描述的内容也属于“商品描述信息”范围。商品功效信息及商品货源渠道信息描述则不属于“商品描述信息”范围;3、您有义务对商品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及瑕疵承担责任,除非您已事先进行了质量问题及瑕疵的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于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审技术规范》载明了保健食品的功能类别包括了增强免疫力、调节肠道菌群等。类别编号为0601的食品类别名称为饮料、食品品种为饮料、申请单元包括固体饮料。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21日向原告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2015)第144号载明: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中,食用方法和食用人群为儿童每日1-2次,每次1袋,用温水或直接加入牛奶、米糊等流质食品中调匀饮用。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载明婴儿是指0-12月龄的人、幼儿是指12-36月龄的人。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网络平台向被告支付货款购买涉案产品,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产品,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056元及三倍赔偿3168元的问题。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是否违法。首先,根据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可知,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适用人群范围为儿童,食品类别为固体饮料。被告在销售涉案产品时宣称适用于0-1岁食用显然不符合产品的执行标准。其次,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现被告在公开网络平台销售涉案产品时,介绍作为普通产品的涉案产品具有“调整肠道菌群平衡,提高抵抗力”等保健功能,违反了上述部门规章规定。综上,被告明知涉案产品为普通产品,但在销售时却向原告作出了产品性能、用途信息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已构成欺诈。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056元及三倍赔偿3168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被告退还货款时,原告应将涉案产品退还给被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期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蚌埠市俊潮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书伟货款1056元;二、被告蚌埠市俊潮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书伟赔偿3168元;三、原告陈书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蚌埠市俊潮商贸有限公司返还“BIOSTIME/合生元儿童益生菌粉奶味26袋装0020”)6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蚌埠市俊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天宝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人民陪审员 田常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颖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