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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少云与黄展明、乐欢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云,黄展明,乐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245-1号申请执行人刘少云,女,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黄展明,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乐欢英,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现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刘少云与被执行人黄展明、乐欢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少云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乐欢英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江分社的账户90×××16有存款,依法应当予以扣划用于偿还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乐欢英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江分社的账户90×××16的存款100000元至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账户,用于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审 判 员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晓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