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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5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的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判决书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袁某某银行存款1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雪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