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民申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民事张立群申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再审审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立群,东北石油管道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10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立群,男,195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北石油管道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立群因与被申请人东北石油管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民三终字第002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立群申请再审称,张立群与东北石油管道公司曾系劳动关系,2000年张立群在东北石油管道公司买断工龄。现在张立群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东北石油管道公司却不按照正常的手续为张立群办理退休养老手续,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因办理退休养老保险手续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属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围。事实上,张立群已完全满足按照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是东北石油管道公司私自篡改了张立群的档案,,以此为借口不给张立群办理退休手续,故请求依法再审本案,维护张立群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办理退休手续事宜,应由相应的机构进行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张立群原系东北石油管道公司的正式职工,其于2000年9月14日因买断工龄与东北输油管理局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属与东北石油管道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张立群与东北石油管道公司因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张立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立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凡永代理审判员 吴丹华代理审判员 邓宇喆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孙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