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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农商银行诉谭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农商银行,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字第92号原告湖南**农商银行。被告谭**,男。被告谭**(系被告谭**之妻),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农商银行诉被告谭**、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农商银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谭**、谭**名下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或相应财产,并提供了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谭**、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诗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