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财保6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米晋湘。委托代理人尹瑛,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文欣,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仲裁委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移交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材料,称该会已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案[案号为:(2016)佛金仲字第038号],申请人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在财产保全申请中,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培光、吴国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1119.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提供信用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申请人申请后,本院作出了《预交保全费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在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保全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保全申请处理。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收到了该通知书,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保全费。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保全费的后果的情况下,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保全费,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自动撤回保全申请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