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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荣雷与无锡易莲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雷,无锡易莲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542号原告陈荣雷。被告无锡易莲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苏锡路359号正星广场一、二层。法定代表人SoopakijChearavanont(××)。委托代理人蔡丽华,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雷与被告无锡易莲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陈荣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荣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雷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荣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