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许芳诉被告杨建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芳,杨建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1民初1403号原告许芳,女,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杨建全,男,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芳诉被告杨建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建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芳撤回对被告杨建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芳负担。审判员 秦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