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郑彦峰与许惠榕、林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彦峰,许惠榕,林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彦峰,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惠榕,女,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林美霞,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诉人郑彦峰因与被上诉人许惠榕、原审被告林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彦峰上诉称:上诉人与前妻在去年已经离婚,根本不可能继续在同一处生活下去,上诉人在2013年底就已经离开长乐市区在福州市晋安区朋友家居住,上诉人提供了所居住房子的房产证作为证据。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郑彦峰即原审被告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林美霞的住所地在福建省长乐市。原审法院作为两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符,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本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魏 博代理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