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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潘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294号原告:潘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广东,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孔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