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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伏代强与珠海市泰鑫居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代强,珠海市泰鑫居活动板房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1111号原告伏代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754,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被告珠海市泰鑫居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方四玉。原告伏代强诉被告珠海市泰鑫居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伏代强于2016年4月27日以无法联系上被告珠海市泰鑫居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将另寻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伏代强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代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伏代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蕾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远程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