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行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任梅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梅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11行初69号起诉人任梅娇。本院收到起诉人任梅娇以无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任梅娇诉称:2015年12月28日,其向被告寄交《控告信》,投诉无锡市电视台违法侵权问题。2016年3月29日,其收到被告于同年3月18日作出的《关于对任梅娇的答复意见》(下称《答复意见》)。该意见有法不依、认定事实不清,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答复意见》;2、责令被告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审查,2015年12月28日,任梅娇向无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投寄无锡太湖明珠网于2012年4月12日播出的第一看点《服务车》栏目侵权、诽谤的《控告信》。2016年3月18日,无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出《答复意见》,载明:“2016年1月7日我局告知您《控告信》将按信访件办理。随后,我局启动信访程序,由局纪检组牵头,广播影视处和政策法规处联合办理。1、节目在制作播出中没有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您提出的“侵害、诽谤”以及“赔偿”等事项,属于司法范畴,我局无权予以认定和处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信访答复意见是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信访人来信来访所反映情况的回复,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任梅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尤曦红审判员 徐 纯审判员 秦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