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州汇意广告有限公司诉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汇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XX大道XX路XX号XX号楼自编412。法定代表人梁启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嫱翾,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秋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CHANKICHING。申请人广州汇意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739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汇意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拍摄和制作费人民币1,051,500元及相关利息、仲裁费人民币24,954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3,164.54元和依法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亦无异议。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无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7398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清审 判 员 李伟斌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