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2093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秀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7月16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15年3月18日办理复婚登记。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4年7月16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15年3月18日办理复婚登记。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证明在案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梁秀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婷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