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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莒南县洙边镇洙边社区村民委员会与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莒南分公司、山东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洙边镇洙边社区村民委员会,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莒南分公司,山东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现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1838号原告:莒南县洙边镇洙边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景清,主任。委托代理人:姜守峰,山东沂河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莒南分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天桥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刘明仕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新,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山东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南环路中段国土局东侧。法定代表人:徐广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祥涛,该公司员工。被告:杨现臣,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洙边镇洙边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莒南分公司、山东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现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洙边镇洙边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莒南县洙边镇洙边社区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保全费1157元,共2582元。由原告莒南县洙边镇洙边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