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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5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马亚丽与马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5民初174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94年10月16日,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马某,男,生于1988年09月25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及其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