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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森与宿州汉福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森,宿州汉福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6号原告:陈森,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王寨镇。委托代理人:谷宝珠,萧县丁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州汉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王寨镇,组织机构代码75851175-2。法定代表人:陆传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翼翔,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森诉被告宿州汉福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森的诉讼在相关案件中已经解决,经本院调解,原告陈森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森撤回起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森承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