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刘汉与张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张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943号申请执行人刘汉。被执行人张成生。申请执行人刘汉与被执行人张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2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张成生偿还原告刘汉欠款33000元,于2015年9月1日前偿还2万元,余款13000元于2015年11月1日前清偿。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6日对已到期的13000元欠款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成生偿还了申请人刘汉欠款130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10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