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1443号原告:宋某,女,1980年11月15日生,汉族,桓台县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委托代理人:张锋,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9年3月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石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亭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