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714号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刁某某,男,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