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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714号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刁某某,男,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