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190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秀芬,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乔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