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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190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秀芬,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乔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