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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庄穆君诉被告刘完生、白亚莉、刘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穆君,刘完生,白亚莉,刘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508号原告庄穆君,女,194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新疆库尔勒市人,住西安市纬26街。委托代理人庄飘萍,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西安市纬26街,系原告之女。被告刘完生,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平凉市人,住西安市纬26街。被告白亚莉,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纬26街。被告刘秦,女,199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纬26街。被告委托代理人县义平,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远,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穆君诉被告刘完生、白亚莉、刘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穆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穆君撤回对被告刘完生、白亚莉、刘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庄穆君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晓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