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9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杨广普与张四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普,张四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9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杨广普被执行人张四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广普与被执行人张四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四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四保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广普欠款8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张四保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