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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执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乔子宽申请执行杜培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子宽,安全意,杜培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2711号申请执行人乔子宽,男,汉族,现住达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安全意,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树林召东街。被执行人杜培源,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锡尼东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乔子宽与杜培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安全意、杜培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杜培源在中国工商银行达拉特支行代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培源在中国工商银行达拉特支行代发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智伟 关注公众号“”